能否在家屬的決定之下 撤除已經在使用的呼吸器或強心劑呢?
在台灣 原本的法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是不允許的
但是自從2011及2013年兩次修法之後 現在已經可以了
現在詳細說明如下:
首先,在2009年,政府公告增列了所謂"八大非癌末期安寧療護疾病",除了原本的癌症及漸凍人之外,增加了八種"末期疾病",其中跟外科加護病房相關的,是"第二項、其他大腦變質"當中的"嚴重中風","嚴重腦傷"。
這讓醫師有法源依據,來判定嚴重腦傷之後重度昏迷,昏迷指數只有3分,瞳孔放大沒有light reflex的病人為末期病人。
但是當時這些規定有實質上執行之困難,例如:
需要病人之"配偶+成年子女+成年孫子女+父母"一致共同簽署同意書,是這些人全部要在同意書上簽名蓋章嗎? 而且要如何證明簽名者與病人之親屬關係? 要附上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嗎?
另外,如果上述親屬有人在外縣市,甚至在國外,可以口頭同意或請人代簽嗎?還有,該醫院之倫理委員會要如何審查?是要真的召開會議並請家屬列席說明?或是用書面審查即可?或是交由各醫院全權決定?
因此,雖然2011年之後,理論上在加護病房是可以撤除在末期病人身上已經使用之維生醫療設備,但事實上真正依照此條例撤除的幾乎沒有。如果家屬想要撤除末期病人之維生醫療設備,常常是讓他們辦理AAD之後,請家屬自己拔管。
所幸,在2013年,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再次修訂之後,現在要撤除維生醫療已經不再如此困難,已經不用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了。當兩位醫師判定此病人為末期病人,而家屬想要撤除在病人身上已經使用之維生醫療設備時,只要有一位"最近親屬"簽同意書就可以了。如果親屬之間意見不一致時,依"最近親屬"規定之先後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可以出具書面聲明撤回後順序者已出具之同意書,但是應於不施行、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前以書面為之。
所謂"最近親屬"之範圍及先後順序如下:一、配偶。二、成年子女、孫子女。三、父母。四、兄弟姐妹。五、祖父母。六、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實務上,當病人已經是末期,而家屬也表達要撤除維生醫療之意願時,我們會請在場的家屬聯絡所有該聯絡之親屬,尤其是順位在更前面的親屬,一起召開家庭會議。在會議中解釋病人目前之狀況及撤除之計畫,並請順位在最前面之親屬簽屬終止或撤除維生醫療同意書,以避免紛爭。
謝謝您,您的書面寫的很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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